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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辦理
服 務 指 南
第一章 總則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注冊地址位于浙江省的從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安裝、維修和試驗的單位和國家能源局規定的其他企業辦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變更、延續、補辦等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電力監管條例》(2005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3.《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12月18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6號(2015年5月30日印發);
5.《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的通知》(國能資質〔2015〕253號文,2015年7月9日印發);
6.《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52號文,2016年12月8日印發)。
三、受理機構
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四、決定機構
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五、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辦理方式
全程通過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門戶網站(http://zjb.nea.gov.cn)資質管理網上辦事廳辦理。
八、辦理基本流程
辦理基本流程圖見附件。
(一)申請人登錄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門戶網站資質管理網上辦事廳查詢相關規定,確定申請事項并準備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根據填報要求,通過資質管理網上辦事廳中浙江省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企業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許可管理系統)提交申請材料,網上填報操作流程詳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辦理填報指南》;
(三)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在許可管理系統中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許可管理系統中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并在許可管理系統中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四)行政許可申請正式受理后,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五)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對于準予許可的,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頒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對于作出的許可決定在7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進行網上公告。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事項辦理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對于準予許可的許可決定事項,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郵寄許可證。(企業在信息注冊時,應準確填寫聯系手機、郵寄地址等信息)。
十一、行政許可結果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十二、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
十三、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以向國家能源局投訴;對于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申請
一、申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資格,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四)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二、申請材料目錄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七)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一)至(七)項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八)合并的證明材料;
(九)合并前各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一)至(七)項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十)分立的證明材料;
(十一)業績證明材料;
(十二)分立前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績。
三、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第三章 變更
一、適用范圍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及登記事項變更。
(一)許可事項變更。被許可人需變更許可證類別及等級的,應向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
(二)登記事項變更。被許可人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被許可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變更后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
二、提供材料目錄
(一)許可事項變更:
1.許可事項變更申請表;
2.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3.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4.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5.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6.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7.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8.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原件。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二)登記事項變更:
1.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
2.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原件;
3.變更后的法人證明材料;
4.涉及修改單位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單位章程。
變更后的住所與原住所屬于不同派出機構管轄的,應當向變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機構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三、辦結時限
許可事項變更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登記事項變更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15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 延續
一、適用范圍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提供材料目錄
(一)按照規定時限申請的,提供下列材料
1.許可事項延續申請表;
2.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3.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
4.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
5.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6.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7.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原件。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
(二)未按照規定時限申請或列入“黑名單”的持證企業,提供下列材料:
1.許可事項延續申請表;
2.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3.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4.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5.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6.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7.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8.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原件。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三、辦結時限
派出機構應當在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續并補辦相應手續。
第五章 補辦
一、適用范圍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發生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申請補辦;發生遺失的,應當在規定的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刊登遺失聲明10日后方可向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申請補辦。
二、提供材料目錄
(一)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補辦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法人證明材料;
(四)損毀許可證原件或者許可證遺失聲明。
三、辦結時限
自收到補辦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補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