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廣大筑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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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需要,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市場行為,促進環保工程的投資效益不斷提高,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和改善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是指對在生產建設或者其它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和生態保護等污染采取工程措施進行治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能力技術認可,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業務的技術條件和管理能力。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技術、調試運營、監測控制以及組織環保工程的建設等方面。
第三條 按照自愿、公開、公正、透明和非歧視的原則,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業務的廣西環保產業協會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能力技術認可證書》(以下簡稱《技術認可證書》)。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技術認可證書》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臨時四種等級。
持甲級《技術認可證書》的單位承擔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投資額度不限;持乙級《技術認可證書》單位可承擔工程投資500萬元以下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噪聲治理項目工100萬元以下);持丙級《技術認可證書》單位可承擔工程投資100萬元以下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噪聲治理項目50萬元以下);新從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單位辦理《臨時技術認可證書》。
污染治理業務范圍按專業劃分,專業分類見附件1。
《技術認可證書》有效期三年,《臨時技術認可證書》有效期一年。
第五條 申報甲級《技術認可證書》的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1.獨立承擔過一項以上大型(總投資500萬元以上)污染治理項目,投入正常運行,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聘用5名以上從事污染治理工程的專職高級工程師和10名以上從事污染治理工程的專職工程師,且專業與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業務基本配套合理;
3.在從事的污染治理專業中,至少掌握一項成熟實用技術或專利技術或省部級鑒定的技術或行業推廣的技術,并具有一定自主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
4.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5.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6.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
7.企業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000萬元以上。
第六條 申報乙級《技術認可證書》單位條件如下:
1.獨立承擔過一項以上中型(總投資100~500萬元)污染治理項目,投入正常運行,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聘用3名以上從事污染治理工程的專職高級工程師和5名以上從事污染治理工程業務的專職工程師,且專業與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業務基本配套合理;
3.在從事的污染治理專業領域中,至少掌握一項成熟實用技術或專利技術或省部級鑒定的技術或行業推廣的技術;
4.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5.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6.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
7.企業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5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申報丙級《技術認可證書》單位條件如下:
1.獨立承擔過一項以上小型(總投資100萬元以下)污染治理項目,投入正常運行,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聘用3名以上從事污染治理工程業務的專職工程師,且專業與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業務基本配套合理;
3.在從事的污染治理專業領域中,基本掌握一項成熟實用技術或專利技術或省部級鑒定的技術或行業推廣的技術;
4.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5.有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
6.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
7.企業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00萬元以上。
第八條 申辦《臨時技術認可證書》的單位必須具備第二條、第七條第2、3、4、5、6款的要求。
第三章 申請及評定程序
第九條 申請單位填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能力技術認可證書申請表》(見附件2)一式兩份及電子版一份,申請表以外的附件材料一份。
附件材料如下:
1.法人資質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2.技術人員專業資質證書、身份證、畢業證書、聘用合同及社保證明;
3.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4.固定的辦公或生產場所證明;
5.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業績,包括合同、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監測報告。申請臨時資質的要求提供項目合同(或委托書、協議)及項目設計方案;
6.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報業務的一項以上關鍵技術的有關材料(包括專利證書、技術鑒定證書及有關部門或行業的推薦證書、獲獎證書);
7.實驗、化驗條件的證明;
8.能證明其承接環境污染治理業務能力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條 申請資料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申報的各項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請資料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資料的復印件應當清楚并與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一條 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秘書處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組織專家對受理的申請單位進行審查,審查時如有必要,申請單位需提交資料原件核實。
第十三條 廣西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能力技術認可證書》,并在有關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資質證書》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技術認可證書》是環保企、事業單位已具備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能力的證明,可在承接環境污染治理業務及廣告宣傳中使用。
持《技術認可證書》的單位承接到環境污染治理業務時,應按《合同法》的規定與業主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獲證單位不得涂改、租借、轉讓或買賣《技術認可證書》,否則將吊銷其證書。
第十六條 獲證單位在《技術認可證書》有效期內,若從事環境污染治理的能力明顯降低,協會將降低其等級或吊銷其《技術認可證書》,若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等重大損失,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協會將吊銷其《技術認可證書》并在行業內通報。
第十七條 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單位可申請換證(包括資質等級升級、轉正;擴大業務范圍),其申請要求見第二章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技術認可證書》每年實行年檢,檢查其工作業績。年檢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條件的將降低《技術認可證書》的等級或吊銷其《技術認可證書》。
第十九條 《技術認可證書》持證單位的法人代表、單位名稱、地址及通訊聯系方式等發生改變,須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申請辦理《技術認可證書》的變更手續。
五、 附 則
第二十條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統一制定: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能力技術認可證書申請表(見附件2);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行業治理能力技術認可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見附件3);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能力技術認可證書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能力技術認可證書年度報告表(見附件5);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能力技術認可證書(臨時)延期申請表(見附件6);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行業自律承諾書(見附件7)。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 件: